1. 購買地上權的房子通常都有定期限,在存續期間內,如訂給付地租之約定者,而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權人得撤銷其地上權。
  2. 如存續期間屆滿,土地所有權人可取回土地,惟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會補償,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如土地所有權人於存續期間屆滿時,得請求地上權人於建物可得使用之期限內,延長地上權之期間,地上權人拒絕延長者,不得請求前述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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