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房產專有名詞 (16)
- Dec 10 Wed 2008 22:42
不動產名詞:稅務類【契稅】
- Dec 10 Wed 2008 22:40
不動產名詞:稅務類【重購退稅】
買房子可以賺稅金,你知道嗎?
- Dec 10 Wed 2008 22:39
不動產名詞:稅務類【土地公告現值、公告地價、申報地價】
◎公告土地現值 : 公告土地現值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的土地,根據最近一年來調查的地價動態,將地價相近、地段相連、情況相同或相近的土地劃為同一地價區段,並估計 區段地價後,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再計算各宗土地的價格,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的參考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審核土地移轉現值的依據;此外,公告土地現值也是作為徵收補償地價的標準。由此可知公告土地現值不僅涉及民眾土地增值稅稅負,也與被徵收土地補償地價的高 低有密切的關係。由於公告土地現值是反應土地的正常交易價格,因此,民眾在衡量土地的價格時也把它當成一項重要的參考數據。縣全國台北市公告土地現值在全 國縣市中是最為接近市價的,但因公告土地現值是採區段估價,區段內土地的價格有高有低,一般取其平均的價格代表區段的地價,現政府正朝向細分地價區段的方 向努力,希望使區段內土地條件的差異降到最低,減少公告土地現值有偏高或偏低情形。
- Dec 10 Wed 2008 22:38
不動產名詞:法務類【假扣押】
◎所謂假扣押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並且禁止其處分之意。
- Dec 10 Wed 2008 22:33
不動產名詞:書面類【一般委託、專任委託】
- Dec 10 Wed 2008 22:32
不動產名詞:書面類【要約書】
所謂「要約書」是登載買受人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消費者得不給付斡旋金給仲介業者,而以簽訂要約書 交由仲介業者向屋主進行斡旋之方式替代之,一旦屋主同意買方之要約內容時,該交易即屬完成,消費者即負有進一步與屋主簽訂書面契約之義務。
- Dec 10 Wed 2008 22:31
不動產名詞:書面類【成屋履約保證】
「成屋履約保證」制度簡單的說,就是房屋公司在買賣雙方同意保證責任範圍內的前提下,由銀行出面保證,讓買方得到清楚的產權,屋主也得到應有的價款,並由 銀行或建經公司,以公正的第三人角色處理所有事項,做好資金保管、監控與流程控管,如果交易過程中任何一方有違約的事情發生致無法履約,經查證屬實,則銀 行將出面,依保證書約定,負應有的責任,將買賣交易風險降到最低。
- Dec 10 Wed 2008 22:29
不動產專有名詞:不動產
- Dec 10 Wed 2008 07:57
不動產專有名詞:預售屋、新成屋、中古屋
◎預售屋:
是指領有建造執照但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即指建商與買主簽訂契約,預售屋由建商提供材料並負責建築,買方依契約支付價錢,其性 質屬於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講的白話一點,預售屋就是建商有一塊地,卻沒有足夠資金可建屋,因此就先預售房子將收到的錢拿來蓋房子。
是指領有建造執照但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即指建商與買主簽訂契約,預售屋由建商提供材料並負責建築,買方依契約支付價錢,其性 質屬於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講的白話一點,預售屋就是建商有一塊地,卻沒有足夠資金可建屋,因此就先預售房子將收到的錢拿來蓋房子。
- Dec 10 Wed 2008 07:55
不動產專有名詞:斡旋金
一、何謂斡旋金:
- Dec 10 Wed 2008 07:33
不動產專有名詞:坪數
【地坪】
- Dec 10 Wed 2008 07:31
不動產專有名詞:法拍屋、金拍屋、銀拍屋
◎法拍屋
法拍屋是由於債務糾紛,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由法院查封債務人的不動產抵押物,進而執行拍賣處分而產生「法拍屋」。
法拍屋是由於債務糾紛,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由法院查封債務人的不動產抵押物,進而執行拍賣處分而產生「法拍屋」。
- Dec 10 Wed 2008 07:30
不動產專有名詞:夾層、挑高、挑空
◎ 夾層 : 所謂夾層係指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的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1/3或100平方公尺,超過者應視為另一樓層。夾層面積應計入樓地板面積檢討容積率,如經依法核准建造者,則可登記產權。
- Dec 10 Wed 2008 07:29
不動產專有名詞:分管協議
分管協議係指公寓大廈全部區分所有權人就共有部分產權書面協議予以分管,由特定的人使用。
- Dec 10 Wed 2008 07:27
不動產專有名詞:專有、共用、約定專有、約定公用
- Dec 10 Wed 2008 07:20
不動產專有名詞:法定/增設/獎勵車位
●法定停車位: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第59-1條,第59-2條的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增建部份,依都市計劃法令的規定,按建築物所區分的用途,以及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一定標準最少所應設置的停車位,即為法定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