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子可以賺稅金,你知道嗎?

在前兩年以內曾購買自用住宅且符合購屋節稅條件者,可以重購退稅方式辦理節稅事宜,而保留一生一次的自用土地增值稅率供未來使用。

  •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一人, (承買登記名義人必須與出賣時的登記名義人相同始可適用)。例如,以夫(或妻)名義登記的土地出售後,重購時仍須為夫(或妻)的名義。
  • 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期間必須在二年之內, 且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皆可.但在民國78年10月30日以前,所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只能適用先賣後買。
  •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90.75坪)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211.75坪)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 辦竣自用住宅用地登記(即戶籍必須設籍於該地, 所有權人, 配偶, 直系親屬) , (子女, 父母皆可)。
  • 出售前一年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即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 新購土地,應辦理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稅率, 經核准按自用住宅課徵地價稅。
  • 自轉移日起五年內不得轉移, 變更用途或營業行為。
  • 可退稅的金額為: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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