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停車位: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第59-1條,第59-2條的規定,建築物新建、改建、變更用途增建部份,依都市計劃法令的規定,按建築物所區分的用途,以及總樓地板面積達到一定標準最少所應設置的停車位,即為法定停車位。
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法定停車位既然是公共設施,所以沒有權狀,必須要先擁有專有部分的產權,才能持有法定停車位的產權,所以這種停車位只能內賣(實務上稱為持分調整),不能外賣。
● 增設停車位: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以剩餘的樓地板面積或法定空地並符合停車空間規定自行設置的停車位。車位雖然是「多做」,但是仍然要放在 申請建造執照的圖說中,才算合法。下述的獎勵停車位雖然也算是「多做」的,但是有拿到容積獎勵,此之增設停車位是指沒受獎勵。此種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得以公 共設施或獨立權狀方式登記,且其停車位之使用收益乃由該停車位所有人自行為之,惟其出售之對象與法定停車位不同,並不限定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所有權 人。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
● 獎勵停車位: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並解決日趨嚴重的停車問題,獎勵建商或起造人於建造時依省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的規定,以增加地面層以上樓地板 面積所設置的停車位,即為獎勵停車位。而依獎勵所增設的停車位,應提供公眾使用,亦即應供不特定第三人停車使用,並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於建築物明顯位置, 設置停車空間標示牌。
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法定停車位既然是公共設施,所以沒有權狀,必須要先擁有專有部分的產權,才能持有法定停車位的產權,所以這種停車位只能內賣(實務上稱為持分調整),不能外賣。
● 增設停車位: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以剩餘的樓地板面積或法定空地並符合停車空間規定自行設置的停車位。車位雖然是「多做」,但是仍然要放在 申請建造執照的圖說中,才算合法。下述的獎勵停車位雖然也算是「多做」的,但是有拿到容積獎勵,此之增設停車位是指沒受獎勵。此種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得以公 共設施或獨立權狀方式登記,且其停車位之使用收益乃由該停車位所有人自行為之,惟其出售之對象與法定停車位不同,並不限定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所有權 人。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
● 獎勵停車位: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並解決日趨嚴重的停車問題,獎勵建商或起造人於建造時依省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的規定,以增加地面層以上樓地板 面積所設置的停車位,即為獎勵停車位。而依獎勵所增設的停車位,應提供公眾使用,亦即應供不特定第三人停車使用,並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於建築物明顯位置, 設置停車空間標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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