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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有租賃契約」的房子要注意什麼?

民法債編修正條文正式生效之後,固然在「租賃契約未定期限」及「租約逾五年而未經公證」的情況下,在民法下買賣契約的效力優於租賃契約,也就是買受人可以 「依法請求」原承租人搬家。不過,萬一承租人執意不搬,買受人還是必須經過訴訟程式,一審、二審、三審、取得確定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複雜的程序且花費不少的精神,才可以實現自已的權利。

因此,大概有兩種方法處理這樣的情形:
  1. 買方如果不急著使用房屋,則在簽立買賣契約時,同時轉移租賃契約給買方,之前屋主需安排新買方和承租方會面,將房租和租期再做確認。
  2. 如果買方立即要使用房屋,則請屋主於簽立買賣契約前,將租賃合約完成解除,這是對買方比較單純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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